列印時間:113/05/19 07:51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26-1 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採電話傳真提出者,應依據前條規定填寫需求頻寬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提出視為無效:
一、需求頻寬單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二、需求頻寬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三、需求頻寬有塗改或同一頻段提出二個以上不同需求頻寬。
四、提出之需求頻寬未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之情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