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1:10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31-3 條
補充競價回合連續二回合所有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報價者均未提出有效需
求頻寬,補充競價回合結束。
補充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補充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
得標單價為其補充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
單價。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