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頻段得標頻率位置之決定,依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 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於數量競價結束之日起至位置競價開始前,得協議各頻 段之得標頻率位置;其協議之頻率位置不受前條第五項第一款原則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