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4:28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33-1 條
各頻段得標頻率位置之決定,依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
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於數量競價結束之日起至位置競價開始前,得協議各頻
段之得標頻率位置;其協議之頻率位置不受前條第五項第一款原則之限制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