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9:03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33-2 條
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
頻率位置意向書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應出
具授權委任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