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9:27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33-3 條
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
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均未包含第三
    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排列組合選項內未有得標者之頻率位置,且
    均無重疊時,依頻率位置意向書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二、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僅有一排列組合選項時,依該排列
    組合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數量競價得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未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
一、未依前條規定參與位置競價。
二、頻率位置意向書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三、未能依頻率位置意向書辨識意向,或具二以上意向。
四、頻率位置意向不符合數量競價得標頻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