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2:23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42 條
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
一、籌設同意書影本。
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
三、頻率指配申請表。
前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
一、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變更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提前繳回
本業務頻段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相關得標者或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
指配或變更。
前項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變更時,應檢具頻率指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
請頻率變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