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7:00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55-1 條
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機線障礙,或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致一千以上
之用戶無法通信達三十分鐘以上之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
。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辦理通報者,亦同。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通報程序辦理:
一、前項情形發生後十五分鐘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通報機線障礙或
    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時間、影響狀況及處理措施等事項。
二、前項情形發生後於故障排除前,應每三小時更新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
    。但障礙情形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經營者無法依前項規定通報時,得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
方式通報。
第一項情形發生後一小時內,經營者應利用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電子
媒體向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包含障礙原因、障礙影響區域及預計修復提
供服務時間;經營者並應於第一項情形完成修復提供服務後一小時內,向
使用者揭露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所規定之處理方式。
經營者積極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經政府評定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
勵或補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