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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55-2 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行政院頒訂之國家關鍵基礎
設施篩選規定,盤點其各項電信基礎設施,盤點結果如列為電信關鍵基礎
設施者,應辦理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自評,並檢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基本資
料調查表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關鍵基礎設施之項目及級別。
前項經營者檢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基本資料調查表應載明項目不完備者,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定關鍵基礎設施項目及其級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
行政院頒訂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所定格式與項目,完
成行動寬頻業務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並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營者提報之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其內容不完備者,經營
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經營者應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定期自行辦理演練,作成書面紀
錄,該紀錄應保存五年。
主管機關得指定經營者依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辦理演練,並由
主管機關就演練情形予以評核;評核結果有待改善事項者,經營者應依主
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