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7:22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57-2 條
標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頻段及頻率之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
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與 3
610MHz~4200MHz  頻段之既設電臺和諧共用。
各釋出區塊間之相互干擾問題,由得標者自行以技術方式或保留護衛頻帶
方式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