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8:41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6 條
申請經營本特許業務之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構想書及其他資格
    與條件。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
    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
    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
    付擔保後,依規定申請特許執照。
競價者所提報事業計畫構想書或得標者、經營者所提報事業計畫書之撰寫
內容有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適用本規則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