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1:25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69 條
經營者提供用戶影視、圖像、音訊等服務者,應於提供服務前先向用戶揭
露計費方式並經用戶同意,始得開始計費。
經營者與其他機關(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象、合作方
式及使用之簡碼或電信號碼,於提供服務前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於提供第一項服務之日起,應就其向用戶揭露之計費方式每日進行
測試並保存紀錄一個月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
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並配合測試。
經營者之服務內容與經主管機關備查事項不符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書面通
知停止該項服務之提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