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8:07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75 條
有關機關依法律授權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
經營者建設或新設、新增、擴充行動寬頻系統時,其通訊監察相關設備應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