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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83-5 條
經營者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
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
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
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
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及開發、遠端系統連線維運
及測試作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