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 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 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 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 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及開發、遠端系統連線維運 及測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