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17:27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8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
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歷次得標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當年度起算之第三年一月一日起
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得標標的頻率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當年度起算之第三年一月一日後
仍為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使用
時,得標者應自該經營者繳回頻率之日起,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