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5:24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十二、第二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得標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應就
        所檢附之事業計畫書審查,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應審查所檢附之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得標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
        備或誤寫者,由本會通知補正。但已為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得
        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其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之內容有變動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
  (二)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應依本規則並分別參
        酌得標者事業計畫構想書,就初審結果提供初審建議,提交本會
        委員會議複審。
  (三)本會委員會議複審認為尚未達可決程度時,得分別將得標者事業
        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再送請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或資通安
        全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經本會委員會議核准者,由本會發給籌
        設同意書,或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