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05:26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四、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審查作業,得設
    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於本規則第六條之第二階段審查時,就得標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提供初審建議。
(二)其他本會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資安或資訊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前項之資安或資訊技術專家學者,於審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前,由本
    會敦聘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