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
場,獨立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查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
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分別由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
員會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
或持股佔百分之一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