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0:18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第 12 條
審查諮詢委員填寫換發執照審查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劣者,應附記理由。
二、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不合格者,應具體敘明重大缺失。
三、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優良者,其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
    果欄位至少應有一項勾選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