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7 15:30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第 15 條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為合格或優良,審查諮詢委員會應為許可換發
執照之建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