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5:27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第 18 條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 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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