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7:25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10 條
主任委員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
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主任委員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
減結存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