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0:09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3 條
本會主任委員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