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測試規定 6.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第 5.1.1、5.3 及 5.5 節等測試項目之檢 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 點檢驗規定辦理,檢測 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測參考程序規定 辦理。 6.2 本規範第 5.8 至 5.10 節應併同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組為之;但檢 附之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組已取得審定證明者,經檢附審定證明及測 試報告,得免測本規範第 5.10 節所定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測試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