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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六、用戶號碼按下列原則核配之:
(一)各服務類別接取碼核配原則如下:
    1、行動電話業務
    (1)091、092、093、095。
    (2)095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6、097。
    2、1900 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1)096。
    (2)優先核配 0966、0968。
    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1)097、098。
    (2)097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6、095。
    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
    (1)090。
    (2)優先核配 0900~0905。
    5、行動寬頻業務
    (1)090、091、092、093、095、096。
    (2)096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7、098。
    (3)09X4  不敷使用時,得依序核配 094、085、086。
    6、服務類別接取碼 C  碼為 4  者,得於其他 C  碼核罄後再予核
        配。
(二)經營者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繳回用戶號碼者,得優先核
      配其原繳回之用戶號碼。
(三)籌設者或經營者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移用終止業務
      經營者之用戶號碼者,得優先核配該終止業務經營者繳回之用戶號
      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