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審驗規範
4.1 一般性審驗:
4.1.1 資料查核:
依據本會核定之營運計畫書查核下列項目:
(1)系統架構圖。
(2)系統設備器材型錄及功能。
(3)用戶建設數量暨線路使用頻譜規劃表。
4.1.2 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接取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
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4.1.3 障礙申告及處理:
申請人應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礙申告之處理
應有紀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理流程或其他
可證明文件。
4.1.4 機上盒規格審核
申請人應提供機上盒軟硬體規格公告佐證文件。
4.1.5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少 8km,備援機制於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後查驗。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
4.2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房審驗:
4.2.1 連線狀態測試:
(1)連線狀態顯示功能。
(2)用戶端異常狀態及其警告標示。
(3)相關傳輸設備具有障礙偵測顯示功能。
4.2.2 傳輸平臺之多媒體內容介接介面
申請人應至少提供下列之一介接介面
(1)以衛星或無線傳輸方式接收者,衛星接收解碼器(IRD) 解碼至
少須提供下列其中一種之介接介面:
(a)聲音影像類比介面(A/V)。
(b)非同步串流介面(DVB-ASI)。
(c)高解析或標準解析串流數位介面(HD-SDI 或 SD-SDI)。
(d)乙太網路(Ethernet)介面。
(2)以光纖傳輸方式接收者,至少須提供下列其中一種之介接介面。
(a)高解析或標準解析串流數位介面(HD-SDI 或 SD-SDI)。
(b)非同步串流介面(DVB-ASI)。
(c)乙太網路(Ethernet)介面。
4.2.3 傳輸平臺之網路互連介接功能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介接點互連測試報告佐
證資料或協商報告。
4.2.4 頻道容量
使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以壓縮技術 MPEG-Ⅱ格式播送節目者,系統
至少具備 102 MHz 頻寬以上之節目頻道容量;以其他網路或格式
播送節目者,至少應具備 100 個以上之節目頻道容量。
4.2.5 多媒體內容儲存設備
具備能提供內容供應者儲存多媒體內容之設備。
4.2.6 系統施工及維護日誌:
經營者應遴用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
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章。
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至少應保存 1 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
營者應提供之。
4.2.7 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設備。
4.3 用戶端審驗:
4.3.1 用戶端傳輸電路傳輸標準:
(1)下行頻道測試:
先以持續 5 分鐘時間作遺失封包測試;若持續 5 分鐘時間測
試有遺失封包時,改以持續 1 個小時時間測試,其信號品質須
符合下列標準:
(a)標準畫質(SD)節目格式以 MPEG-Ⅱ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
須大於 3Mbps;以 MPEG-4 AVC(H.264)或 VC-1 壓縮技術傳
送者,流量須大於 1.75Mbps 。高畫質(HD)節目格式以
MPEG-Ⅱ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須大於 17Mbps ;以 MPEG-4
AVC(H.264)或 VC-1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須大於 10Mbps
。
(b)封包抖動(Jitter)小於 50ms。
(c)遺失封包次數:測試時間若持續 5 分鐘則無遺失封包或持續
1 小時遺失封包(IP packet) 不得大於 4 次即判定為合格
。
(2)上行頻道測試:
用戶終端點測試時,將測試儀器接上數據機乙太埠,由用戶終端
連線至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房進行測試。
(a)數據機參數設定:
(1)上行傳輸速率:以 64Kbps 以上由申請人擇一傳輸速率設定
。
(2)連線測試(Ping)封包長度:至少 1024bytes。
(3)連線測試次數:至少 1000 次。
(b)測試標準如下:
(1)連線測試未回應次數小於或等於 10 次。
(2)每次連線測試回應時間須小於或等於 100ms,否則視為未回
應。
4.3.2 音量測試標準:
系統在訂戶終端設備之音量應符合下列各項標準﹕
(1)相鄰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3dB(A)。
(2)任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6dB(A)。
(3)同一節目之廣告均能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等量時間節目
之均能音量值的 3dB(A)。
(4)同一節目之廣告最大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節目之最大音
量值的 3dB(A)。
(5)前述各款之 dB(A),括號中A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
率加權。
4.3.3 節目頻道切換時間測試標準:
節目頻道切換時間須小於 2 秒。(上一頻道的影像結束到下一頻
道影像出現的時間)
4.3.4 電視節目分級與時間管控之親子鎖功能測試標準:
(1)修改分級節目親子鎖設定須輸入密碼。
(2)除訂戶選擇節目分級親子鎖不須輸入密碼外,進入節目分級親子
鎖(含隨選視訊與節目頻道)須輸入密碼,輸入密碼完成後即可
進行節目分級設定直至退出,惟限制級(含)以上節目裝機之初
始狀態仍須強制輸入密碼。
(3)時間管控功能至少須提供訂戶可自行設定某時段可收視或不可收
視電視頻道內容。進入時間管控親子鎖時須輸入密碼,輸入密碼
完成後即可進行時間管控設定直至退出。
(4)以上功能設定後,檢視是否依設定,顯示可收視與否。
(5)其他應遵行事項:測試時段內,若無同時播送所有分級之節目,
得擇一節目頻道做設定後,再進行電視節目分級查驗。
(6)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裝機者,本項得免測。
4.3.5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功能測試標準:
(1)具備指定區域(該區域之每一單位範圍不得大於鄉﹝鎮、區﹞)
之強制切換至特定節目頻道及所有節目頻道播送特定訊息。
(2)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裝機者,該機上盒本項得免測。
4.3.6 韌體線上更新功能測試標準:
(1)系統應具機上盒韌體線上更新功能。(機上盒韌體之更新由系統
於線上操作)
(2)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裝機者,該機上盒本項得免測。
4.3.7 用戶電子選單點選功能測試標準:
至少須具備下列功能:
(1)須具備個人自選付費頻道功能(包含付費內容)。
(a)單一頻道增/ 退訂。
(b)多頻道組合(package) 增/ 退訂。
(2)須具備個人化表單功能(如頻道號碼或順序自訂、我喜愛的頻道
等),可加入「頻道號碼」或「節目名稱」或「節目類型」等順
序方式或以加入「我喜愛的頻道」方式呈現個人化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