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所定之一般性審驗項目
進行全數審驗。
4.1 文件檢查
4.1.1 系統架設許可函影本
申請人須具備系統架設許可函影本,俾供核對建置設備之廠牌、型
號、數量與系統架設許可函是否相符。
4.1.2 附表一「系統審驗申請表」所列各項資料:
4.1.2.1 檢附相關資料中之建設規模,須在申請核准之系統建設計畫範圍
內。
4.1.2.2 須具備基地臺架設許可函或電臺執照,以及合法接裝電信機線設
備等相關資料,俾供核對系統架構圖。
4.1.2.3 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相關附表、佐證資料。
4.2 責任分界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須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點。
4.3 接地電阻
4.3.1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須具有單一通信用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
用接地,檢附相片資料佐證之。
4.3.2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容量未達一萬個門號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5Ω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容量達一萬個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0.5Ω ,並應檢附機房接地電阻測試紀錄佐證之,接地電阻以掛鉤
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
4.4 備用電源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應裝妥備用電源,其電力備援應至少維持核心網路
交換設備正常運作八小時,並檢附相片及資料佐證之。
4.5 機房安全設置
4.5.1 申請人應就設置交換機房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
逕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辦理。
4.5.2 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交換機房結構安
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並檢附相片及佐證資料。
4.5.3 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檢具相關
佐證資料。
4.6 資源管控能力
4.6.1 申請人應自建之核心網路元件或功能至少如下:
4.6.1.1 所報系統屬 4G 者: MME、 HSS、PCRF、SGW 及 PGW。
4.6.1.2 所報系統屬 5G 者: AMF、 SMF、AUSF、 UDM、PCF 及 UPF。
4.6.2 申請人共用他得標者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附下列相關佐證資料
:
4.6.2.1 資源管控之證明文件或合作契約:利用共用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
各自之電信服務時,對於其使用之各種資源(包括硬體、軟體、
網路功能、系統、頻率及電信號碼)應具備不受合作對象影響之
管控能力(含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全
管理等),並檢附證明文件或合作契約,契約應載明對於公眾電
信網路具有管控能力之商業合作模式。
4.6.2.2 申請人應於檢具之系統設備報驗清單,載明系統設備之所有人(
自建者或出租者)。
4.7 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
4.7.1 系統設備符合 ITU、3GPP 或 NIST 等組織資通安全規定之證明文
件或佐證資料。
4.7.2 資通安全防護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功能及容量,與整體防護
架構,應符合或優於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系統建設計畫。
4.7.3 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之佐證資料,包括系統基準配置(
Baseline Configuration)、系統開發生命週期、委外管理、變更
控制程序、備份計畫、資料與隱私管理、系統暨軟體漏洞管理、作
業程序( Procedure)與流程( Process)管理、技術及人員管理
、資產盤點與管理、存取控制、機房管理、容量管理及資通安全事
件通報應變與情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