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6:45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 一般性審驗及功能性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6.1.2 各項測試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歸
      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等項目再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6.2.1 審驗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應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審
      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6.2.2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
      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