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 一般性審驗及功能性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6.1.2 各項測試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歸 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等項目再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6.2.1 審驗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應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審 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6.2.2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