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1:13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十三、本會委員會議複審申請案時,得邀請申請人到會面談或至現場查證
      系統及其他現況。如有待澄清事項,得送請審查委員會再行審查。
      如經複審核准者,本會依規定換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如
      經複審否准者,本會依規定不予換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