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5:09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九人或十一人,由下列人
    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