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5:59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四、審查委員會另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由本
    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經出席委員互
    推為主席之委員,仍得參與會議表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