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7:39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
    查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或審查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