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4:35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六、召集人及審查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本審查委員
    會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或持
      股佔百分之五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