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2:15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八、經本會確認召集人及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
    並另派他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二)有第六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