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09:11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三、申請案件之審查,投資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表,並檢具資料載明
    下列事項:
(一)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投資人過去及未來三年於我、大陸及其他
      海外地區投資及營運情形。
(二)財務及資金之取得及運用情況,包括投資人財務及投資所需資金籌
      措與運用情形。
(三)勞動事項,包括被投資事業員工僱用情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
      造成該被投資事業員工僱用之變化、僱用大陸籍員工及因大陸投資
      而有裁減臺灣員工之情形。
(四)投資對我國資通訊發展之貢獻,包括對被投資事業營收或收益之增
      益評估。
(五)其他相關事項:包括大陸地區給予之獎勵、可能之合作關係及其他
      具體承諾事項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