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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十二、經營者許可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檢具第二類電信事業變更事
      項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及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代表人有變更時需另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向本會申請換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