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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災難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貳、國內重大災難新聞製播原則
一、採訪製播原則
(一)消息引用及資訊發布
      1.報導災情、死傷名單與救治情形,應查證並標示消息來源及時間
        ,避免揣測;引用網路訊息,應強化查證程序。
      2.依據事實對災害事件發生原因、未來可能發展進行專業理性之分
        析,不得引用及散布不實傳聞或流於靈異預言,引發民眾恐慌。
      3.災情報導出現錯誤,應立即更正。
      4.報導災區情況,宜盡量蒐集並充實災區背景資料,提供受災者與
        民眾有關災損情形、警戒通報、疏散路徑、求援管道、收容安置
        、物資發放、交通設施、維生管線(如水、電、瓦斯、電信)等
        救災、防災與避難資訊。同時,除災情嚴重區域,宜兼顧災難較
        輕或週邊地區,以傳達正確真實之災難真相,避免誤導救援進展
        。
      5.提供正確而專業的後續防災(疫)訊息,將對大眾的提醒與告知
        列為首要原則。
(二)現場採訪與訪問當事人或災民家屬
      1.尊重生命與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採訪前徵得受訪者同意,並且
        盡可能向其解釋受訪可能帶來之衝擊與影響;採訪時避免壓迫式
        採訪,以免造成受訪者及其家屬二度傷害,如採訪攝影工作挑起
        群眾情緒,立即停止採訪攝影。
      2.基於保護兒少精神,儘量避免採訪受災之未成年孩童,若有必要
        採訪,應事前溝通,徵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且不應使受災之
        未成年孩童陳述喪親之痛。
      3.發生重大疫情時,對感染重大疾病的病人、醫事人員遭強制隔離
        者,未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4.採訪工作應遵守現場警戒線措施,若現場沒有新聞警戒線時,應
        自行評估近身採訪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持安全距離,不宜貿然進
        入危險區域,亦應避免妨礙救災。
(三)弱勢權益保護
      1.基於保障弱勢及尊重多元文化精神,避免於重大災難發生時以責
        難、汙名化或刻板印象之報導傷害弱勢族群。
      2.特別關注災區弱勢族群情況,持續報導救災、後續安置與重建情
        形。
(四)播報方式
      1.主播及記者之播報方式宜避免過度戲劇化。
      2.主播鏡面宜求樸實,避免使用過度刺激民眾情緒之新聞標題或聳
        動辭彙。
      3.主播及記者之播報方式宜避免個人主觀情緒介入事件。
二、新聞畫面處理原則
(一)尊重災民及死傷者之隱私,避免播出過度血腥、引發恐慌之災難現
      場影像,宜盡量採用長鏡頭或尋找具象徵意義物品拍攝。
(二)重大災難新聞著重事實傳遞,避免使用情緒性及戲劇性之配樂、音
      效、畫面設計,以免渲染情緒,如內容中出現令人心生恐懼不安之
      畫面或聲音,宜加註警語或採馬賽克、柔焦或消音方式處理。
(三)針對災難現場宜以遠景呈現地點,並輔以文字說明,凸顯新聞事件
      的真實性。
(四)新聞畫面之拍攝角度與報導內容,力求完整呈現事實脈絡並維持正
      確,不應以加工重製之方式、過度重複畫面、誤導事實重現或採用
      特殊角度或技巧等,影響災難現場原貌之呈現。
三、SNG 現場轉播原則
(一)使用 SNG  連線採訪車或其他交通工具進入災區採訪,應尊重警戒
      區劃分,避免妨礙救災。
(二)利用 SNG  現場轉播,宜謹慎處理播出畫面,避免直播可能引發民
      眾恐慌之影像。如現場狀況可能引發不安情緒,宜改以大景、遠景
      或糢糊焦距等方式處理,並特別需避免特寫鏡頭。
四、資料畫面處理原則
(一)如有必要透過模擬畫面重建災難場景,應合理使用並以事實為模擬
      基礎,避免誇大不實;使用模擬畫面應適度疊印「模擬畫面」字樣
      ,並標示「消息來源」及「製作者」等資訊。
(二)播放災區舊畫面,應疊印「資料畫面」、「稍早畫面」之字樣,或
      加註拍攝時間、地點等相關訊息,避免誤導民眾對重大災情即時性
      之判斷。
(三)如播出民眾提供之影片,應註明資料來源,並加註拍攝時間、地點
      等相關訊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