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5:41

法規名稱:
重大災難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伍、從業人員專業訓練
一、以各種災難嚴重程度規劃完整緊急災難事件處理及採編播流程守則,
    宜包含緊急新聞採編播流程、棚內播報連線運作方式、字幕與節目緊
    急抽換更新準則、各項緊急聯絡方式等,並於平時定期演練。
二、派員進入重大災難或緊急事件等高風險新聞現場採訪,行前應落實風
    險評估與告知責任,加強人身安全意識與教育,提供記者安全防護裝
    備、災區警戒現況、避難手冊等保護措施;進入災區採訪時,應隨時
    提供必要之協助與資訊;採訪後應提供記者醫療健康保障。
三、提供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重視其可能因採訪、目睹
    災難現場而造成的心理創傷。
四、平時宜實施有關採訪製播重大災難新聞之在職教育、人身安全保障之
    職災訓練等,以增進新聞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因應突發事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