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8:35

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十二、取得審驗證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廢止其審驗證明:
  (一)經抽驗未能符合資通設備技術規範者。
  (二)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
        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資通設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