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2:27

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設備:指符合本會公告資通安全檢測相關技術規範之資訊或通
      訊設備。
(二)申請者:指申請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之製造商或代理商。
(三)檢測實驗室:指具有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之書面審查及實機測試
      能力,並可出具資通安全檢測報告之實驗室。
(四)審驗作業:指本會對檢測實驗室所出具之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報
      告,審驗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出具書面審驗證明之程序。
(五)系列產品:指與原審驗合格資通設備書面審查類別及實機測試類別
      之項目均符合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其他產品。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