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6:01

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九、申請審驗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製造商變更或新增。
(二)申請者變更公司名稱。
(三)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
      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