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2:00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得
      不予受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本會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
        管機關陳情者。
      其他行政機關移辦之陳情案件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本會得僅以
      會函告知陳情人,並副知移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
      結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