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3:4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