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9:5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四、人民陳情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前項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其應載明陳情人之真實姓名、聯絡
    方式及具體陳情事項。
    以言詞為陳情者,本會應作成紀錄,載明陳情人之真實姓名、聯絡方
    式及具體陳情事項,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