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業務主管單位受理為原則;非屬收受單位 權責者,應逕移主管單位處理。 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權責者,收受單位應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處理;不同 單位間對所涉主管權責有爭議時,由收受單位陳報主任秘書裁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