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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五、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業務主管單位受理為原則;非屬收受單位
    權責者,應逕移主管單位處理。
    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權責者,收受單位應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處理;不同
    單位間對所涉主管權責有爭議時,由收受單位陳報主任秘書裁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