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6:0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六、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
    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
    、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其有代理人
    或聯絡人時,並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
    前項以電話或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得製作書面紀錄存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