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 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間,各種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間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 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