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11:05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使用他經營者接取網路之事業計畫書監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二、接取網路之借用人(或承租人)及貸與人(或出租人)均應經本會核
    准其變更事業計畫書後,使得使用貸與人(或出租人)接取網路提供
    電信服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