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 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許可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 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屆期換發執照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 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