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 日前已依法提出申設、換發執照之申請者,應就其申請時所提出之各項文 件,送請依本法成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依前條所 定事項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