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20:09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第 4 條
前條案件之審查,應有諮詢會議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委員總數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經依前項審查完成之案件,應提送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之組成方式,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